宿松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县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决定
类别:政策规章 时间:2015-7-2 15:04:36 稿源:本网 发布:ahssgs 阅读数:

宿松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县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护全县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县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全县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根据全县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目标,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和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工作。

(一)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县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超标排污的单位限期治理,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负责对保护区内工业废水排放口的监管和取缔;负责对全县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进行监测,确保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成立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管理机构和具体管理人员,确保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县政府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三)县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科学制定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划,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水资源;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建设集中式供水设施时,应充分考虑水源的环境安全问题,责成经营单位(个人)积极主动参与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筑、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活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县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一级保护区内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参与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等工作;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施用和禽畜粪便处理的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的监测、评价和保护,防止地下水源污染、地面沉降、岩溶塌陷、水质恶化等现象发生;县交通和水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通航水域船舶和从事渔业生产、捕捞船舶污染的监督;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向县城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抛弃建筑、生活垃圾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县公安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各种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水源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从依法划定的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进行集中式供水的经营单位(个人)、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必须接受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的行业管理,必须向县水利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有义务积极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规划、环保、卫生、水利部门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日常监管,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规划、环保、卫生部门报告,不得隐瞒。

二、科学规划,依法保护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决杜绝工业污染,防止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六)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宿松县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规划》,并付诸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本地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为保护工作提供保障;采取集中式供水的地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尽快组织编制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划定方案,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定,报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统一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对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地理界限警示牌,在一级保护区应设置醒目的隔离标志。以后如果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变更,按照相同的规定程序进行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

(七)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经济活动、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确立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先的原则,对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和其它活动,实行从严控制。按照规定可以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之前向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凡是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未获得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擅自进行建设的,依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三、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对饮用水水源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八)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要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列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号工程,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抓出成效。

(九)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分级禁止下列行为:

1、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炼油、农药等生产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铬、镉,砷、铅、镍、氰化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向与生活饮用水源相连的水体、沟渠内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倾倒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存放、填埋、倾倒化学危险品和危险废物,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运输化学危险品;设立污染生活饮用水源的废物回收、加工场所;非更新采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植被;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

2、在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内的规定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化肥;倾倒、填埋、贮存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设置屠宰场。在二级保护区内的旅游区()的管理者必须建立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设置清洁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3、在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的规定外,还要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运输剧毒物品;从事畜牧业,从事种植业使用农药、化肥;从事畜禽放养、水产养殖(为改善水质进行养殖除外);洗涤物品、游泳、行驶机动船、从事水上体育娱乐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4、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酸液、碱液等有害物质;堆放、倾倒工业原料、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从事农牧业活动;设置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送油类、煤浆等可能污染水源的管道;建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等;毁林开荒、非更新砍伐水源涵养、保护林。

(十)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开排污口。已有的排放口,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逐一进行清查,尽快予以取缔。对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的项目,按照规划限期迁移或者关闭。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山采石、挖沙或围水造田。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从事餐饮业,必须具有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生活饮用水源所在区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防止污染水源。

(十一)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制度,及时处置

各责任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指挥调度机制,落实相关制度,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避免公共安全事件发生。

(十二)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性环境安全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迅速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派出人员赶赴现场,会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危害。造成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责任重于泰山。各级各部门要将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理念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造福一方的一项民生工程,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努力做好全县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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