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答疑
类别:政策规章 时间:2015-6-12 8:57:39 稿源:本网 发布:ahssgs 阅读数:


  一、为什么要征收污水处理费?

答: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生存环境,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建立人与自然共存的和谐社会。

二、我县自来水水价是否上调?

答:否。本次污水处理费征收是县政府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并非自来水水价上调。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是什么?

答:《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3号令)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皖政[2004]12号)。

四、我县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答: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五、我县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我县污水处理费是按文件规定标准征收:生活用水0.50/吨;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自备水源用水0.70/吨;特种行业用水1.00/吨,这个标准是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单位有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自行处理达到国家一级B标准再排入县城排水管网或水系的,县城污水处理费减半征收。

六、周边地区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情况怎么样?

答:经考察了解到,周边县市大多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制定的标准和地方经济发展实际基本吻合。

七、我县从什么时间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

答:依据《宿松县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从201141日起开征。

八、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如何缴纳污水处理费?

答:由县住建局委托自来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九、不用自来水、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要不要交污水处理费?

答:要交。对使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等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其污水处理费住建局负责征收。

十、目前,对取用地下水或地表水的用户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将逐步关闭自备水源,统一使用公共供水。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地表水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享受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的家庭,凭《低保金领取证》,每月可享受6吨生活污水处理费,超过部分按收费标准缴纳。敬老院、福利院免缴污水处理费。

十二、现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免交污水处理费吗?

答:不可以,污水处理费系统软件升级工作量很大,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户采取一年录入一次的办法,每年新增减低保用户,要到每年年底更新系统时,才会相应增减污水处理费。

十三、污水处理费征收后将如何使用?

答: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

十四、由什么单位负责污水处理费使用的监管?

答: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全额上缴县财政,其使用接受县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十五、在开征污水处理费之前,市民要做好哪些准备?

答:首先要注意检查您的水表计量和实际用水量是否一致,水管是否漏水,要核对水费单和水表计量是否一致,其次要注意合理节约用水,减少浪费。

十六、对不按期缴纳污水处理费,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不按期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宿松县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收滞纳金,并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十七、污水处理费缴纳遇到不明情况时如何咨询?

答:可向县住建局、物价、财政、自来水厂等部门咨询。

联系电话:

县住建局(0556-7821276

自来水厂(0556-7821332

县物价局(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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